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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標準的法律性質及適用探討

時間:2019-09-05  瀏覽量:378

?消防實務工作中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兩類,分別為法律規范和消防技術標準。那么在消防實務工作中,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和使用技術標準呢?特別是,伴隨著建筑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新材料、新技術的涌現,作為建設工程領域內的標準,按照《標準化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基于此,消防技術標準必定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修訂,消防技術標準主要適用于建筑物,而建筑物存續時間可長達幾十年,因此消防技術標準適用在時間跨度方面不同于一般的工業產品、程序規程之類標準的適用。本文將探討消防技術標準如何定位,消防實務中如何選擇適用消防技術標準,特別是標準修訂后的適用問題,從行政法原理角度探索解決途徑。

??1.消防技術標準的性質

??按照《標準化法》的分類,消防技術標準除了部分屬于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規程等之外,大部分屬于“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方面的標準,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國內有學者專門對技術標準的法律性質進行研究,認為盡管技術標準不具有法律規范的外觀,但根據“是否對人有約束力”這一實質意義的判斷基準,技術標準作為事實認定構成要件判斷的根據,以及行政活動中的重要依據,對行政機關產生了自我拘束作用,對私人產生了外部法律效果,標準的功能與社會規則體系中法律規則的功能幾無二致。[1]由此可以看出,技術標準在法律性質上相當于法律規則,消防技術標準當然亦是如此,在消防監督、建筑消防設計審核等實務中,消防技術標準是主要依據。然而,消防技術標準作為工程建設類的技術標準,從實然的角度研究與產品、食品、衛生等技術標準還是存在不同的。主要在于消防技術標準主要適用于建筑物,建筑物不同于一般的產品,建筑物從設計、施工、建設到使用,每個階段都由相應的技術標準進行規范。消防技術標準主要側重于建筑的安全方面,因此,針對建設工程而言,在設計階段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在工程驗收階段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投入使用后依然需要適用消防技術標準判斷該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綜上,消防技術標準在法律性質上相當于法律規則,但是由于建筑物的特點,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不完全同于一般的產品質量管控、操作規程等標準適用,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有其自身的特點。

??2.消防技術標準適用實然分析

??現行《消防法》條文中大量提及了“消防技術標準”。如從源頭管控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明確要求其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由此可以看到,《消防法》是將消防技術標準作為判斷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以及單位配置消防設施的依據,從立法技術上分析,是將消防技術標準作為義務性法律條款,不再在法律條文中詳細規定設計、施工等具體明確的技術要求,而直接明確其技術要求應滿足技術標準。因此,消防技術標準實質上是作為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活動時用于判斷建筑物消防安全性能的主要依據。

??然而,由于建筑物與一般工業產品不同的特點,在消防實務中有關于技術標準的適用也相對復雜。首先,包括消防技術標準在內的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專業性強,且其條文規定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工程經驗,在實際應用時又需要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但其在安全、質量等方面對社會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2]消防技術標準是通過設定具體的技術指標要求使建筑物滿足消防安全的條件,特別是多數情形下,判斷某一場所的消防安全性能往往需要依據很多技術標準,由于側重角度的不同,需要綜合考慮技術標準的適用,這本身就存在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而且,作為標準化和差別化的矛盾統一體,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的定位一直爭論強調統一還是強調差異。消防技術標準作為政府規制的一種,其主要作用在于預防火災風險,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消防機構本能地傾向于加強標準化管控。然而,在工程實踐和管理活動中,行政相對人可能更傾向于功能、經濟成本等方面考慮而選擇適用對其有利的技術標準,客觀造成公法強制和私主體自治之間的對立。

??其次,消防技術標準適用時間跨度大帶來適用難題。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針對已經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難免對建筑進行不斷的改動,在實踐中甚至出現后來的建筑使用用途完全與設計之初不同;二是有的建設項目周期長或在新舊標準交替期間,原先設計審核時依據的消防技術標準在該項目驗收時已經修訂;三是部分消防技術標準最初制定缺乏科學性,在適用過程中會逐漸暴露出不足,特別是在發生一些重大火災后,可能有針對性的修改部分消防技術標準條文。前述幾種情形,將不同程度的面臨消防技術標準修訂后的標準適用問題。一般的工業產品類標準即使修訂,在進行生產時可以直接選擇修訂后的標準,因而標準修訂后一般不會影響到已經投放市場的產品。而消防技術標準修訂則不同,由于建筑物一般會存續幾十年,前述的幾種情形如何選擇適用消防技術標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按照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保護”原則,則不應該適用修訂后的標準,但是很現實的問題是放任這種明顯不符合現行標準的隱患存在是否符合不特定公眾的利益呢?特別是針對現有技術已經發現過去舊的技術標準存在缺陷的情形,這種保護私人利益的“信賴保護”原則是否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

??3.消防技術標準適用法律分析

??前述關于消防技術標準修訂后如何對既有建筑的適用問題,國內已經有研究者探索從消防技術標準有無溯及力角度進行研究。有研究認為,隨著我國建筑工程消防技術規范制訂、修訂的速度加快,針對現行規范是否可以溯及原有建筑的問題基于法律法規溯及力的規定和“信賴保護原則”并借鑒國外做法,提出消防監督檢查不應“溯及既往”,但對于原有建筑存在確實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部門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要求其整改。[3]也有研究從形式和實質兩個側面剖析了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準法律規則的性質,借鑒了域外消防安全領域技術標準溯及既往原則以及當事人信賴利益保護的經驗,立足保護公共利益提出了消防技術標準“從舊兼保護”的溯及力原則。[4]下面,筆者嘗試從行政法基本原理對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我國的《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標準”管理的立法目的進行了明確,國務院法制辦《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了“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標準化法》僅僅對標準的管理、制定及實施等做出了規定,并未就標準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新發布的消防技術標準一般適用于新建及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為例,該標準第1.0.2明確“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但這并不能當然認為在消防監督管理活動中不可以使用新標準對既有建筑進行評定,這主要是由消防技術標準的性質特點決定的。前面已經就消防技術標準的性質和對標準的適用進行了實然性分析。其實,消防技術標準作為衡量建筑物消防安全性能的主要判據,對符合技術標準的建筑物推定其符合消防安全。但是,由于建筑本身的復雜性,相對機械的技術標準只能對主要的性能指標進行規定,實務中需要設計人員、消防監督人員根據具體建筑物的場所性質綜合判定,這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對新建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過程中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項目可以很好的說明這個問題。公安部令第119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由此,可以看出,對新建的建設項目的標準適用是一個以消防技術標準為主要依據的綜合判定的過程。

??對既有建筑而言,對其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目的之一是確保檢查對象的消防安全,判斷其消防安全性能也是采用同樣的過程,也同樣是以消防技術標準作為判斷依據。然而,盡管技術標準對社會主體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本身并不能完全調整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借助法律規范才能明確違反技術標準的法律后果。技術標準需要借助法律法規對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整,例如,《標準化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目前已經廢止的公安部令第3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現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的建筑物,發現其缺少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應當通知建筑物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盡管該規章已經廢止,但從該規章可以看出對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取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新標準是否可以適用于既有建筑不是消防技術標準本身所能調整的,技術標準本身只是規則,如何運用規則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綜上,對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完全是一個法律選擇的問題,主要是法的價值沖突問題。對既有的建筑原則上只適用其原始設計及建設時的技術標準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體現。對既有建筑適用現行技術標準主要是從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的角度考量。消防安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而言,顯然對不特定的人群的保護價值要大于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私人利益。然而,并不是說所有的既有建筑都應該適用新標準來提高其安全性能,只有對那些一旦發生火災將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建筑物才可以這樣要求。這種適用范圍需要從法的價值沖突和信賴保護原則考量,經過充分的正當性論證,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進行一定程度的平衡,需要法律做出規定,對部分既有建筑的標準適用問題予以明確,這樣既可以保護社會公眾的安全利益,又是對私人利益的保護。這一方面,最近通過的《大連市消防條例》進行了有益嘗試。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筑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當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并從“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且存在較高火災風險的”,“附設在其他建筑內,嚴重影響整個建筑消防安全的”等幾方面明確界定情形,既賦予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適用新規范管理老舊建筑的權力,又明確界定適用情形和技術判定條件,規范自由裁量權。

??4.結語

??文中,筆者從消防技術標準的法律性質入手,消防技術標準在法律性質上相當于法律規則,在消防監督、建筑消防設計審核等實務中,消防技術標準是主要依據,但消防技術標準并非完全的法律規范。從法律規范角度分析,消防技術標準本身僅僅是設定了規則,而對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是一個法律規范選擇的問題,可以在法律法規中明確消防技術標準的一般適用原則、特別適用情形及適用要求。這樣既可以保護消防技術標準的約束力的信賴原則,又可以通過立法過程中的正當性論證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保護利益在部分特定情形下的標準適用進行適當克減,從而來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眾利益。同時,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規范消防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的權力,通過法治手段在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活動中對社會主體進行規制。

??參考文獻

??[1]宋華琳.論技術標準的法律性質——從行政法規范體系角度的定位[J].行政法學研究,2008年

??[2]許鋒.論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的法律定位[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11

??[3]司戈,龔學軍.建筑工程消防技術規范溯及力之研究[J].消防科學與技術,2004年,23(6)

??[4]唐嘉興.論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溯及力及信賴保護[A].2013中國消防協會科學技術年會論文集[C].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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